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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未返岗应该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未返岗应该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

暂行办法

(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 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促进本单位 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离岗创业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XXX大学或研究所(此处为事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单位”或“本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同为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辞去领导、管理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离岗创业”,是指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保留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离开单位所聘工作岗位,带着科研成果全职到外部创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业的情况。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允许离岗创业:

(一)现主持国家、部委或单位重大 科技 项目的人员;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离岗对本单位科研及相关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

(四)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科研成果全职到外部创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业(以下简称“创办企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二)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 社会 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三)离岗创业期间,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仍承担单位相关工作,离岗创业者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

(四)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单位根据创办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创办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五)离岗创业期间,对离岗创业人员仍可执行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人员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业绩考核等重要依据。

(六)离岗创业人员各项 社会 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 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七)离岗创业期间,在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创办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单位向统筹地区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九)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未提前与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 社会 保险手续。

(十)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不再享受离岗创业人员待遇和相关政策。

(十一)离岗创业期间,不得以单位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 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给予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二)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国家 科技 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其他 科技 项目,由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处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二)部门审核。人事管理部门、 科技 管理部门、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对离岗创业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材料通过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决策: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离岗创业条件进行审核;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进行创业转化的 科技 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现有成果的权属,并提出企业创办后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建议;

3.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对创办企业的资源占用等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占用单位经费、场地、设备等情况。

(三)单位决策。单位领导班子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决策,并作出书面决定。

(四)签订协议。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五)归档备案。协议签订后,单位人事部门将离岗创业人员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单位书面决定及离岗创业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归档,并报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或期满需要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事部门审核。人事管理部门了解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离岗创业人员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三)签订聘用合同。返岗人员与单位续签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四)报备及备案。人事管理部门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向领导班子报备后报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要求终止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

第九条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离岗备案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单位要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拓展创新创业渠道,为其离岗创业提供必要支持。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第十一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有关具体人事管理问题,在国家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由本人、单位、服务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使用职务成果的,按照《XXX大学或研究所(单位名称) 科技 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单位控股企业(含独资企业)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上述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申请离岗创业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单位非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全职到单位外部创业的,应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影响深远。

这既是深化改革的信号和方向,也可以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

疫情对经济造成重大影响,要保民生就业,还是要鼓励更多的创新创业。

只是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原来的中小企业将面临另一种冲击。没有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将更加艰难。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类似于国企改革,但此项措施更加温和,对相关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短期有激发创新创业新热潮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长期的影响,做好相应的规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形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下回答纯属个人浅见:

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文件,各省根据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如下面是我们黑龙江的文件

同时,每个单位又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2、办理离岗创业时,单位应该已经将省里的文件和国家文件给创业者看了,并且离岗创业是需要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以后才可以离岗。正常情况下离岗时间是规定好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创业顺利则可以继续创业或脱离事业单位体系,进行减编。如果创业不顺利还可以回来继续工作。如果到期了而不返回也不通知单位,按照黑龙江的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是这样处理的。其他省份估计也是类似的规定。这里要说的是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就看各个单位如何认定了。

愚见请自行分辨,!

通知单位,做好预先准备。查看办理停薪留职的相关办理过程。

这的看你是什么时间的事情。停薪留职,回来就行。不然有可能已经被清退。这种问题没有问的必要!

全国教师系统显示离岗创业后入职单位怎么操作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操作方法

1、由调入学校信息管理员提出申请,调入教师需要提供身份证号。

2、新增调动申请后,输入调入教师身份证信息,查询,填完表格内容。

3、勾选信息,点击“报送”,进入审核环节,勾选信息,点击“审核”。

4、让调入教师联系原学校管理员,通过审核,再联系教育局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即可“调档”。就是全国教师系统显示离岗创业后入职的操作方法。

湖北省关于鼓励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创业的政策是什么?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扩展资料

《武汉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及保留基本工资等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新政策举措,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办法》细化了对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在政策措施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

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政策大多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武汉则放宽到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至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离岗创业人员,最长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宽松,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而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此外,我市还明确规定武汉事业单位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否离岗创新创业是一大突破。

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民网-武汉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

相信关于甘肃离岗创业申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紫薯百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