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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寿险在市场上,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中国寿险在市场上,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强了,而且保险行业在国内的市场前景也比较不错。中国寿险在市场上,面临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一、竞争压力非常大

虽然保险行业在中国国内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毕竟中国市场也是有一定份额的,所以保险行业的竞争本来就很激烈。所以中国人寿保险的市场竞争力还是非常大的,而且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正在不断地进步,所以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这些保险公司必须要努力的提升相应的服务,才能够满足顾客的需求,那么中国寿险就必须要去突破这种压力,不断地进行创新。

二、创新能力不强

小编一直觉得创新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在保险行业,在国内的任何行业其实都是这样的,因为模仿谁都会如果你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创新,那么你就能够在这个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喜爱,所以你就能够在这个市场上进行领先,那么相应的这家公司的经营应该也会很不错,所以中国人寿必须要学会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创新,一定要寻找适合自己的方式去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且在这个过程之中,应该创新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应该去创新去服务顾客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销量进行上升,才能够把保险公司的产品卖出去。

三、结语

虽然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大了,但是在市面上能够供大家选择的种类也特别多,所以这个时候中国寿险如何突破重重压力来提高公司的业务,降低自己的成本,就是一个需要大家去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行解决的。

保险行业存在最大问题是什么

保险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中存在的问题:受计划经济长期影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国有独资公司体制改革和股份制公司经营机制转换,是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即使是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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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发展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保险供给方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 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对策

1、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险公司要大力培养和引进保险险种开发与设计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要改进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创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头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的产生。

2、端正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保险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目标,要有风险意识、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险种、强化内部管理来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对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注重质量指标,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法,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划,消除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3、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种风险。第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抓紧培训和配备专业的稽核人员,及时开展稽核检查,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在落实制度中,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毫不手软,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4、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目前,人民银行已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这对于长期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除《保险法》规定的投资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种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渠道及不同投资组织来增强资金回报率,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第一,严格把好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关,按规定申报、审批保险机构。第二,人民银行要根据现有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严禁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保险,不准擅自变动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不得搞假赔案、异地出单、强行推销等违规活动。第三,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有超前意识,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定期稽核检查。对偿付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办法充足比例以外,还要加以行政干预。第四,从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对没有《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进行撤销。同时,对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第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改变保险监管“外行管内行”的状态,提高监管水平。

6、逐步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第一,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监管的质量。第二,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保护消费者权利。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继续加强保险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促进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7、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立和发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从业人员专业化和保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平等有序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保险资管产品创新还存在哪些问题

伴随着保险资管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蕴含的风险逐渐累积,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引起行业和监管者的高度关注。第三方业务的风险逐步显现

目前保险资管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除了保险机构外,还有部分为保险业外机构,合作的业务领域涵盖保险资管产品、债权类产品以及类似私募的投资顾问业务。为了赚取管理费收入,一些保险资管公司对业务优劣缺乏取舍,对合作机构缺乏合作标准,没有对第三方业务的风险引起足够警惕。

管理能力缺乏竞争力尽管保险资管“跨界”竞争已成为资管业新常态,但与信托、券商资管等相比,保险资管产品存在基础资产投资范围较狭窄、行业集中度较高、缺乏交易流通机制等“先天局限”,加之相应的管理经验、技术和手段欠缺,管理团队基础不扎实,保险资管公司只能单纯依靠委托人的购买力而缺乏自身项目深挖能力和主动营销能力,在大资管时代的竞争中缺乏明显优势。

产品开发能力比较欠缺。目前,寿险业已进入了艰难的转型期,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保费增长面临多重制约因素。保险资管的传统资金来源增长受限,而投资在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保险产品上的资金被银行理财、互联网理财、基金、信托、私人银行产品等严重分流。

保险资管没有围绕客户需求扩展创新产品设计,如引入分级产品等内外部增信方式,使用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中的一种或多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等不同方式。产品线还没有向更低风险预期收益和更高风险预期收益的方向延伸,没有实现风险收益特征从低到高的产品线布局。

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仍然欠缺。一些公司对保险资管的监管要求执行不到位,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如投资产品指标不合规或信用评级不达要求、操作不规范、银行存款和另类投资领域不合规等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公司投资非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通道业务形成较大风险。由于保险资金运用体量较大,且问题多集中于非公开产品领域,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可能给所在公司带来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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