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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介绍

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介绍

优质回答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是第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设立的内资创业投资机构。公司成立12年来,聚焦于文化传媒、消费服务、现代农业、节能环保四大投资领域,并以其严谨的投资态度、专业的投资理念、卓越的创新精神和优良的投资业绩发展成为中国创投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被推选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

深圳市投资商会的领导成员

优质回答名誉会长

李嘉诚香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景俊海 陕西省政府副省长

厉以宁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李灏 原深圳市委书记

厉有为 原深圳市委书记

郑良玉 原深圳市长

李子彬 原深圳市长

陈光健 中国投资协会会长 李海东 原深圳市人大主任

刘秋容 原深圳市人大副主任

邵汉青 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周长瑚 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李连和 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林广兆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子先 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乐正 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 郭立民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宏杰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海涛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 坤 香港东方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主席

孙盛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 敬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立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Thomas King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总裁

万明坚 深圳国虹通讯数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丙华 联合钢铁股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利中安防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总裁

厉 伟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亚萍 深圳京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毕天富日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李 森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波万利加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主席

肖遂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吴连烽国际宝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小华 中国城乡一体化产业集团董事长

杨先林亚联集团董事总裁

杨 洪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肖水龙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伟深圳市中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华深圳市华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林大毅环胜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少伟思创集团董事长

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锦东 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海燕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城市营运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梁少康TDK(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翟庆党黄山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优质回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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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优质回答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2010-05-20 02:08:38)转载标签:校园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于2009年初在深圳市成立,由深圳市小蜜蜂商务帮办中心组建并全权领导,作为旗下一个独立核算的组织机构部门,也成为了中国第一个实行企业制度管理的大学生创业组织,协会旨在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和创业的选择面,培养坚实的中国大学生创业人才队伍,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和策划等准备工作,已正式面对全国开展"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的宣传筹建组织工作.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发起人李严先生,为深圳市小蜜蜂商务帮办中心的负责人,同时出任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会长,并全权负责创建中的所有工作.

创建工作将面对全国所有本专科等高等院校,各校区同时展开,在各校区设立分部,从各校区负责人中选拔优秀人员进入上一级协会总部参与协会工作.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将作为中国大学生创业的代表与全国各地大学生创业社团组织相互交流学习,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的快速专用网络,加强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训,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切实改善大学生在创业中无资金无项目无能力,成功率低的问题.

组建背景

现在的中国大学生就业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事实,谁都知道大学生就业难!而创业,也已经成为了很多大学生的另一种主流选择,但大多数大学生对于创业的政策,项目,资金,能力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创业要么没有自信心,要么冲动不懂经营……

有人说,从步入大学第一天起如果没有对未来就业有一个明确的想法,那大学毕业对他就只有一个意义,那就是失业!你是否为毕业的工作方向而发愁呢?担心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苦恼?你是否想创业却又没有信心,对自己的创业能力存在忧虑呢?你是否为没有合适的创业项目而没有方向?又或为有项目却没有启动资金而无奈?你是否为……. 不用担心,从现在起,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将为你解决所有的问题!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是一个以大学生创业交流,培训,市场化运作等为主的中国大学创业组织,并且,该组织是全国第一个实行企业制度管理的大学生创业组织,设立绩效考评机制,可以让在校的大学生在学校就能体验到社会中企业中的高强度竞争,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增加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

借用美国思科公司总裁约翰.钱伯斯的话说:新经济时代,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我们说,还不只如此,而是快鱼(赢家)将通吃一切,慢鱼(输者)会一无所有!

协会政策及意义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有哪些意义及对中国大学生的优惠政策:

首先,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是一个以大学生创业交流,培训,产品代理及市场开发等为主的大学创业组织,并且,作为全国第一个实行企业制度管理的大学生创业组织,设立绩效考评机制,可以让在校的大学生在学校就能体验到社会中企业中的高强度竞争,丰富校园生活,培养中国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增加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

2.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由深圳市小蜜蜂商务帮办中心全权领导,对于创业联盟内的各校区优秀负责人和优秀的市场开拓人员,将优先直接录用为小蜜蜂商务帮办中心驻全国各地的分公司的负责人(持有该分公司49%股分)和负责人助手或销售主管(月薪2500-4000元)。

3.对于有创业意识的成员,我们将负责审核其创业计划书的市场可行性及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投资资金或创业指导。

4.协会免费提供大学生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5.协会将与社会更多的企业联系,免费为协会内成员提供校内兼职和毕业工作,加强协会内成员的创业能力实践锻炼。

各校区负责人可有偿执行内部市场开拓任务!

协会总部设立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各校区负责人均实行企业考核,不定期发布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任务,对于完不成任务,没有实际能力的负责坚决予以撤换!

组织结构

在省级协会中设立二级总部,下属组织分布于该省所有本专科高等院校区,省级协会至少包含三个地级市分协会,同时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一级总部负责协调各省级协会的交流动作.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组织结构

各部门职责

会长:负责协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务的决策工作(会长分三级:总部,省级二级总部,市级三级协会)

副会长:分管下一级协会的事务,参与本级协会相关事务的决策工作(从下一级协会中选取3名)

(以下均从地级市协会负责人,部长中选取)

创业部:总部:协会内创业计划书的审核,总领创业培训和各下一级间的创业交流,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支持。

分社:创业交流,培训,计划,市场开拓,人生规划

就业部:总部:与社会相关企业联系,为协会创业者提供前期能力训练岗位,联系校内兼职岗位,为协会各分区服务,审核安排录用协会内优秀的分区负责人和市场开拓人员进入公司相关职位任职。

分社:提供兼职岗位,学习交流,岗位培训,职业规划

策划组:总部:协会活动策划,协会发展方向提议,方案可行性分析,联系社会获得赞助收益。

分社:负责分社活动策划,联盟活动组织工作

人事部:任免各分区负责人,部长,负责重新选拔聘任

监查部:监督检查协会机构及各分区负责人的工作学习情况,考核优秀管理及销售人员。

会计部:制定协会资金预算,负责管理协会内各项资金收益及支出,校内兼职的工资发放,为优秀创业方案提供风险资金。

其它情况

协会组建经费由深圳市小蜜蜂商务帮办中心全程拨付,后期协会财务独立核算, 各分区部长及负责人上任必须先进行为期2周的培训!

协会的目标

中国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成就百万个百万富翁!

大学生创业协会的宗旨是什么

优质回答;百佳创业协会创建于2008年10月1日,由盛世源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潘伟先生与青岛中莘智寻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高春阳先生联合创办。本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现成为济南兼职行业队伍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百佳协会宗旨为:“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共同协作,互惠互利”    百佳协会目标为:1、三年内把该协会发展为济南同行业第一大品牌。                                    2、让当代大学生提前过上理想的生活。    主要服务对象为:当代大学生。       主要服务内容:为大学生提供临时就业或长远就业岗位,同时也为社会各资深企业单位输送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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