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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福州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 2009-05-04 06:51: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榕政综〔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切实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的3—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位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一年内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县(市)区级见习基地80家,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和选聘生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重点落实好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到乡以下(含乡)卫生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到乡以下(含乡)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均高定一级。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就业推荐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高校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支持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实施“订单”教育、定向培训,打造就业“直通车”。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构建双向选择平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五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七、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以迁回原籍。需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准予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或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具有硕士及学位研究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代为申报,并可在经济租赁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八、大力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专项科研项目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类行业协会、民间社团,大力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并予以定期发布。

九、吸引优秀师范类、医学类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符合教育、卫生岗位要求的应届硕士及学位研究生,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福建省省级4所高等师范院校和闽江学院毕业综合成绩位列前10%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紧缺学科的综合院校本科毕业生,部属重点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和福建省省级医学高等院校毕业综合成绩位列前10%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现场面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到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就业。

十、切实加强就业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爱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政府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

本通知由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刚刚毕业,想跟几个朋友一起创业,做电商,想了解下福建对电商创业都有些什么样扶持的政策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其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依规以股权出质融资。(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二)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三)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物价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办理部门:市、县(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二)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办理部门:市、县(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省政府每年增加安排50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扶持,省里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每项可在10万元以内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制定。各市级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也可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申请担保。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设区市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规定,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专利项目给予优先资助。(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四)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受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其他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领补贴相关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帮助解决创业场所

(一)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办公经营所需场地和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对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认定和资助办法由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各级政府建设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三年内由园区或基地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在园区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对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对于在创业地没有家庭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当地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市、县(区)人事部门)

五、完善创业指导服务

(一)加强高校创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由省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培训专项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开展创业培训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创业服务补贴从各地财政预算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充分发挥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作用,继续深化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推广KAB、SYB、大学生创业MBA等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覆盖面。继续开展"挑战杯"等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大力加强创业宣传,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组织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启动金,推荐YBC无息贷款和导师辅导对接,或推荐商业银行、风投机构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训辅导、活动宣传、政策支持、资金帮扶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扶助体系。(责任单位:团省委)

(五)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团省委)

(六)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选择平台。举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团省委)

(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六、其他事宜

(一)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地人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落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注册一家公司都要什么?福州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政策照顾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一、注册底线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三、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 有二个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二、注册步骤

步骤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福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关键词】

办证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营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

【关键词】

贷款利率优惠

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是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

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降低或稍微上浮。

【关键词】

政府扶持

各级政府要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关键词】

税务优惠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关键词】

人才服务优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

创办企业的毕业生及其所在企业的员工可分别享受一次免费或优惠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或测评服务。

【关键词】

社保

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创业初期的资金如何管理?

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分别达60%和40%,为社会提供了84%的就业机会。但与我国中小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中小民营经济的融资现状与其地位的不匹配性已成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冲突。据海通证券研究所数据显示,80%的中小企业缺乏资金,30%的中小企业资金十分紧张。

现状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三个方面:银行贷款;政府扶持;企业自身。

(1)银行贷款

从银行方面看,虽然中小企业对银行较为依赖,但其从银行得到贷款份额较少,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即使有好的项目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上海中小民营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比重仅占6%。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是大型国有企业,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很难得到银行贷款,有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高利借贷,由此引起了众多的债务纠纷。从企业方面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贷款加息等体现了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业绩总体不佳与融资信用度低。另外,虽然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安排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但是由于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苛刻条件,使较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据调查,目前按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现行的规定办理贷款的户数与金额,与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差距甚远。

(2)政府扶持

国际上,政府扶持的手段主要有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担保、风险投资、金融服务等。就我国而言,前三项运用较多,下面将就这几点进行详细论述。财政补贴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委、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但短期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政府可以给予相当于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津贴或补助,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对于符合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产业部门,政府可以直接对属于此类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投入,或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无论哪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均是国家给予中小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有直接性、权威性、实效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制度因素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过分依赖,市场的调节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的功能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上属于保护型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扩大生产、促进发展的目标。通过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科学、严格的评审制度等等,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领域创造平等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更加公平的机会。由于这是一项倾斜性的产业扶持政策,在具体操作上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所以就需要一系列量化标准的出台,以保证政策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实际操作中,更应避免“多头管理”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税收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统一比例税率33%,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差别税率,即中小企业低税率、大企业高税率的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尤其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资本市场体系的设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减少中小企业的资本缺口。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而建中小企业板块则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首要环节和切入点,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而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信用担保政策是由政府牵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为以社会、企业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有政府出资组建担保组织,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其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委托政府选定的商业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和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进行;二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虽然政府出面为企业担保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但无论哪种担保政策,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坏账负担,需要一个制度框架对其进行规范。

(3)企业自身

中小企业以自身为核心的融资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部分,内源融资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盈余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等实现,外源融资主要有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下面将主要阐述一下股票融资。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私募市场的不健全,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目前,沪深两市仅有上市公司1285家,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满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平台,其独特的引导、示范和催化功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将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板块既是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讲求上市公司质量的市场,也是培育创业理念、催生创业机制的市场。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内“速成”,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数量达到100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说在相关法律和上市规则不作大幅修改的前提下,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中小企业,都称得上是中小企业中的“大企业”,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小企业中做大的企业融资困难通过上市得到缓解,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特点。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获取发展所的资金,“私募”等其他直接融资渠道因为法律等原因也未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原因

从中小民营企业主要的三个融资渠道出发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筹资难

长期以来,中小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较难。具体而言,一是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战略和方式发生变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包括贷款在内的社会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任务,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为加入WTO做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确立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两大”战略,中小民营企业未被列为贷款重点。二是基层金融系统对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加上基层银行授权、授信不足,给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带来一定困难。三是中小民营企业资本收益不相称,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银行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且手续繁琐,业务量大,费时费力,业务成本高。加上贷款利率受到政策调控限制,与贷给国有大中企业的利率差别不大,利润小而风险大。因而银行往往给几十家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额抵不上给一家大中企业的贷款多,省时省力,风险小。四是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系统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方式作了重大调整,由过去基本上是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企业发展资金,通常没有有效资产做贷款抵押或质押,无法提供银行通常需要的足够的担保。五是中小民营企业信息缺失也是银行向中小民营企业放贷和投资的障碍。另外,现代企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其财务制度建设与经营管理不规范,对银行的决策易产生误导。据中国农业银行调查,80%的中小民营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财务报表,中小民营企业利息回收率为43%。可见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经营管理不规范已成为制约自身发展,导致筹资贷款难。

2.政府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本身存在操作性的不足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为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要求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服务体系、贷款评估、贷款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划和指导。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尚缺乏有效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大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处于商业化、市场化转变过程中的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因此,落实这些政策尚需要一些时间。

前国家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近年来在中小企业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00年10月底,全国一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从各地的实践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确实会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具体操作来看,仍有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过度控制风险造成担保效率低下;二是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担保能力弱;三是担保机构不独立与行政干预;四是共担风险与调动银行积极性不够;五是行业自律与市场准入规则不完善;六是信用与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的分工不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守信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英国将创业投资企业视为“投资管道”,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者实行税收抵扣。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3.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没有打开

中小企业不熟悉国际融资渠道和国际化融资的规范时限、文件资料要求;不清楚自身资本需求、选择和潜在的融资费用;不了解海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等等均制约着其融资渠道的拓展。在内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还缺乏一套完善的融资管理机制,对各种新的内部融资方法缺乏必要的认识,运用较少,再加上企业规模、融资渠道的限制,使得内部融资的发展十分缓慢。从股票市场来看,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偏低,融资成本较高,加大了企业筹资成本。而大部分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还不符合国内市场上的盈利标准。另外,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但蕴含较大风险。从债券市场来看,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基本封闭。目前国家每年都发行一部分企业债务,但是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条文严格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条件,面对门槛过高的债市,中小民营企业只能望而却步。有时,中小民营企业会求助于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以高出正常利率10%-40%的利率筹资。这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

途径

为尽快消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种种障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述三个方面为核心展开,有如下的途径:

1.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1)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处理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事宜,提高中小企业资金运用的效率和专业性。条件成熟时,还可组建地方性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专门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地方性的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同时,加快金融网点的铺设,提高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从目前已有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来看,因普遍缺乏政策性融资权,在其政策环境、体制结构、经营管理、自身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整体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很好地起到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作用,影响了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2)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虽然目前内地的创业板市场已具雏形,但发展尚不完善,而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发展成熟,为新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符合该市场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可考虑到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上市。

2.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体系,发挥中小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过程中应做到: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交易成本。如重新考虑不适合服务中小客户的规章制度,关注相关的抵押法规以降低风险、制定对创新发展必需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如促进专业贷款技术的革新,使金融机构能够低成本的评估中小企业信用,对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如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等。具体来看:

(1)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服务管理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机构,专门研究并负责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包括利用政府资金向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布局的中小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向高科技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投资基金。

(2)建立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信用保险基金,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风险缓冲机制。一方面充分挖掘动产担保资源潜力,债务人一旦不能还贷,债权人无须通过诉讼便可直接拍卖质物;另一方面实行凭订单贷款,山东、江苏搞脱水蔬菜加工的企业,只要有订单,银行考察属实后,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这确是一种既便捷、风险又较小的贷款方式。

(3)鼓励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承兑、贴现、转账、财务管理、信息服务等新型金融服务,使其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同等待遇。企业间资金拆借、“三来一补”、卖方信贷、赊购等均是理想选择。

(4)制定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尽快出台具体办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捐赠,准予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度发展股份融资

新的《证券法》对包括股市和债市在内的直接融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为中小民营企业打开了通道。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使中小民营企业有了一个特定的市场融资渠道,和使其股权得以便利流动场所,为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股权交易和流动提供方便。为此,中小民营企业要加强自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营能力,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企业运作透明度,促进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拨的5万资金会计账务怎样处理

一、企业从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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