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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仁微纳的参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天仁微纳的参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根据查询爱企查显示,天仁微纳的参股上市公司有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持股4.49981%、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持股5.96477%。

浙江启尔机电的十大股东

浙江启尔机电的十大股东:付新、陈文昱、阮晓东、杭州元禾既明庚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二期中科创星硬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济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红土成长投资合伙企业。

浙江启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7年8月签约入驻青山湖科技城,公司主要研发高端光刻机浸液系统,同时研发、生产和销售泛半导体行业流体调控器件与系统。

启尔机电前身是浙江大学流体动力与机电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启尔团队,先后承担国家863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30余项,已获授权发明专利100余项。

公司员工13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7人,博士10人,在职博士6人。启尔团队深耕于高端半导体装备细分领域的尖端技术,经过十六年坚持不懈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已成长为该技术领域全球前三,国内唯一高科技公司,具有不可替代的行业地位。

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浙江启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

法律主观: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 高新技术企业 。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

法律客观: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新源动力十大股东

十大股东按持股比例从多到少分别为:

1.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常州鑫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谈一波(个人)

6.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7.大连智见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吴雪芬(个人)

9.杭州誉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大连鑫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拓展资料】

公司简介:至2007年5月,先后有宜兴四通家电配套厂、武汉理工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等大型企业及科研院校入股新源动力,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17亿元人民币。2006年,“燃料电池及氢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授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目前,新源动力已发展成为中国燃料电池领域规模最大,集科研开发、工程转化、产品生产、人才培养于一体的专业化燃料电池公司。

新源动力的研发、管理团队在中国工程院院士衣宝廉先生带领下,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涵盖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关键部件、整堆系统各个层面,技术水平国内领先,部分关键技术已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新源动力通过推行现代化生产管理模式,在国内率先实现了燃料电池实验室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燃料电池中试基地,生产、测试装备齐全,已实现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关键部件、电堆组装的小批量生产。“燃料电池及氢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成,将完善和升级现有技术并配套更为先进的仪器设备,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科研开发与技术转化平台,不断输出燃料电池工程化产业技术。

为加快燃料电池产业化步伐,新源动力已分别在江苏和上海市投资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源动力有限公司,以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和关键部件批量生产为目标,将建成可年产5500KW燃料电池堆用关键部件的批量生产线,成为我国第一个燃料电池材料及部件的产业化生产基地。上海新源动力有限公司,将以车用燃料电池系统集成安装、调试、运行、数据采集/分析、现场服务为主营业务,成为新源动力的系统集成、总成生产与技术服务中心。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2)

我国的创业投资有哪些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公司型和非公司型两种。

公司型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型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对于投资收益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主要缺点在于: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问题,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5;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吸纳更多的投资,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解决股东人数过少、吸纳投资有限的问题,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且审批手续繁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践中不是很常见。

非公司型主要是有限合伙。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特点主要在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经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获得保证的优势能明显的体现,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分段投入,并要求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如果创业投资 企业运营 出现问题,可以立即终止投资。另外,由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将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响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弥补损失,这就使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约束普通合伙人忠诚经营并弱化道德风险。可见,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创业投资的优选组织形式。

虽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激发创业投资企业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第一,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个人破产法”,加之我国信用制度欠缺,因此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常常名存实亡。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常用“很小出资额”和“高额企业管理费”的 方法 侵害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第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虽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办法原则另行规定”、“特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并行收取。”这样的类似于私募股权制度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业务似乎得到了法律的许可6,但是这不能说明现行法律下,允许私募股权,换而言之,私募股权在现行法律下仍是不被许可的。因此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很难实现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吸纳更多资金的优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的目的就是以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我们要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制定可行的、本土化的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规范,促使创业投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著名的创投企业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最早引入中国的VC,也是迄今国内投资案例最多的VC,成功投资过腾讯,搜狐等公司)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电信通讯 信息电子 半导体芯片 IT服务 网络设施 生物科技 保健养生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孙正义资本,投资过阿里巴巴,盛大等公司)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半导体芯片 电信通讯 硬件产业 网络产业

纪银创投投资领域:新兴农业 高科技 新材料 新能源领域

凯雷投资集团(美国著名PE,投资太平洋 保险 集团,徐工集团)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电信通讯 网络产业 信息电子半导体芯片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美国著名互联网投资机构,投资过甲骨文,思科等公司)

高盛亚洲(著名券商,引领世界IPO潮流,投资双汇集团等)

摩根士丹利(世界著名财团,投资蒙牛等)

金诚资本(投资房地产、新能源、化工等)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投资哈药集团,国美电器等公司)

鼎晖资本(投资过南孚电池,蒙牛等企业)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国内著名资本)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 IT服务 半导体芯片 网络设施 网络产业 电信通讯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宜昌创业投资交流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紫薯百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