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办法的办法介绍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办法的办法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狭义的PE主要答返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以控股或非控股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即“目标公司”或“合作伙伴”)。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抓住有利的市场机遇,以超出历史平均的实现企业价值的加速明码增长。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

“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中文译成“股权投资基金”。海外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已有十余年历史,已经并正在帮助很多内地的企业家们实现他们的事业理想。

近年来,国内曾就是否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过热烈的讨论,并已有各种背景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成立。随着“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及其成功案例更频繁地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关注的目光从“价值实现”转向“价值创造”,即人们不仅关注PE“赚了多少钱”的问题,同时更关注PE“怎样赚钱”的问题。

(预期)盈利是任何投资行为发动的直接目的,也是投资行为得以存续的理性前提。不论采用何种运作模式,也不论对哪类项目具有特激举哪殊的偏好,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能力均来自于其与合作伙伴的密切协作以及在合作基础上的价值创造过程。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仍可按上述定义。 PE与VC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

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也有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则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是用来区别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的。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还要在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独立机构,是基金市场日常运作必不可少的硬件设施。它的业务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是指专业负责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切关于成立基金公司的相关工商手续等,其中包括(公司名称核定、公司章程起草、股东股权分配、公司任职证明、公司法人确定、公司注册地址等一切相关手续文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或备案,以股权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投资者用自己的资金作为选票,将社会稀缺生产资源使用权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产业,投给这个行业中最有效率的企业,只要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不管这个企业是小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样整个社会的稀缺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大幅度提高。

股权投资基金在传统竞争性行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功能是促进行业的整合,让优秀企业去并购和整合整个行业,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企业家人才与有效企业组织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并购融资是对中国产业的整合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私募股权还需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吗

无需参加考试的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经没腊理(含风险投资基金经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委员会申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风险粗散投资)6年,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2个项目。

2、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工作满1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的高岩察氏级管理人员。

4、在高等学校或者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取得教授、研究员职称。

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区别是?

1、首先要搞清楚“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x0d\x0a2、依据国内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我的理解和回答如下:\x0d\x0a(1)国内所说的“股权投资”,即国外或教科书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尘搭宏,也称PE。\x0d\枝卖x0a所以,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x0d\x0a(2)国内所称的“创业投资”,即国外或教科书所称的“风险投资”,也称VC。\x0d\x0a(3)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有区别,也有关联,都是“股权投资类”企业。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应该偏前段一些,股权投资更加偏后一点;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这么做。\x0d\x0a(4)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派册投资管理企业两类,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也然。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紫薯百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股权投资创业人员招聘。